审理经过
原告正定**限公司不服被告正定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定**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正定**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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