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群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群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宗**与天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天**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资中心与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中心与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天津开发区瑜盛圆房地**限公司与天**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邢**与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正定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正定**限公司与正定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平山县**民委员会与平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