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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民委员会与平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3)平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诉争土地是在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征函(2006)0145号建设用地批复征为国有后,平山**源局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曹**并由平山县人民政府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该争议地在颁证时已与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应在土地征收时提出。故平山县**民委员会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应予驳回。一审受理并作出判决错误,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3)平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平山县**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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