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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京与沙河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进京不服邢台**民法院对其诉沙河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韩大振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进京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韩进京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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