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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关爱卫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增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对其诉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关爱卫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14)沙行初字第1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增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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