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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邢台市**发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邢台市**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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