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邢台市**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张**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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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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