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范**诉被告邢台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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