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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与柏乡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占与被告柏乡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杨**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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