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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郑**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4)回行初字第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郑**于2014年6月向呼和浩**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已经登记在郑**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遗产,是郑**与郑**的共有财产,因此要求分割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郑**的共有财产。呼和**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分割房屋及院落的主张,证据不足,诉争房屋及院落系郑**个人所有,非郑**与郑**共同所有,故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玉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郑**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送达后,郑**未提起上诉,现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已生效的(2014)玉民二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郑**并非诉争土地的共有人,被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行为,未影响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上诉人郑**与被诉具体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郑**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郑**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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