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诉被告新绛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成天赦、文牡丹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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