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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分局与张*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段某某、陈某某因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4月15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段某某、陈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段某某、陈某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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