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林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两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了陈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0年6月1日,两原告以与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两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