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宗*和与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宗*和因诉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邳州市住建局)房屋行政登记备案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徐*终字第002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宗*和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原审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邳州市住建局在2008年10月13日给再审申请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行为违法,虽然该网签备案行为于2013年3月17日被撤销,但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并不受该撤销行为的限制,故原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8年10月13日,原邳州**理局(现邳州市住建局)相关下属机构对于邳州市**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公司)与宗*和签订的官湖新福地商贸城项目共24份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后因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赵*申请执行官**公司一案中,发现官**公司已于2006年10月23日将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在建房地产抵押给了案外人赵*,被申请人相关下属机构认为其涉案网签备案行为确实有误,于2013年3月17日作出邳房撤字(2013)第001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决定书》,自行撤销官**公司与宗*和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该撤销行为系被申请人认为涉案网签备案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作出的自行纠错行为。因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1月提起本案诉讼时,被诉网签备案行为已不存在,故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关于确认被申请人邳州市住建局涉案网签备案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