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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如东县人民政府、金学元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因诉如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如东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通中行终字第000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曹**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名下的宅基地的东西宽度应当为23.5米,即住房宽度18.15米,再加上申请人住房与东西邻居住房之间的巷道5.3米。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三、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也超过了法定审限。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判令如东县政府更正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宅基地东西长度为23.5米,并判令其赔偿损失2.5万元。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如东县政府提交意见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岔河镇兴和村与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向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该证书记载的内容与承包经营合同一致。二、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曹**的宅基地应当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为准,其要求变更的是宅基地,无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更无需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曹**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卷证据表明,无论是曹**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是《如东县岔河镇兴和村8组土地承包清册》,均载明申请人宅基地的东西宽度为18.4米。**业部2003年颁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u0026amp;ldquo;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u0026amp;rdquo;现曹**要求更正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宅基地的东西长度,但其既不能提供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故要求如东县政府更正登记并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二审案件并非必须开庭审理;且本案二审承办法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了听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二审审理期限也未超过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两个月审理期限。

综上,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四)项、(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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