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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某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某业主大会诉被告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某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某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行政登记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业主大会以涉及他人利益,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业主大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市崇明县东门新村业主大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某业主大会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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