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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某县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倪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本页无主文)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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