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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原审第三人高荣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的委托代理人万遂,被上诉人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文力、杨**,原审第三人高荣喜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曾经江苏**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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