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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工作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工作委员会行政登记一案,审理中,原告发现错列被告,故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发现错列被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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