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工作委员会行政登记一案,审理中,原告发现错列被告,故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发现错列被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许**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吴*认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尧化门派出所撤销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王**、邱*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薛特州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薛*、金**等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