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户籍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于2015年6月15日以被告邳州市公安局已为其一子一女办理入户登记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并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邳州市公安局已为原告一子一女办理入户登记,原告曹**撤回起诉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