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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邳州市碾庄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邳州市碾庄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以被告邳州市碾庄镇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已经撤销其原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已经实现其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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