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超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与第三人林步飞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徐**与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宁波**限公司与宁波**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威尔**限公司与温州**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宁波市**督管理局与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温州**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瑞**业局、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与潘**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李**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