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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与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超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与第三人林步飞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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