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督管理局与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洛萍诉被告宁波市**督管理局、第三人宁波**感器厂、第三人庄**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应洛萍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洛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洛萍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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