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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与王**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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