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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宝**有限公司与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第三人陈**车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6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杭州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杭州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杭州宝**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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