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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限公司与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波**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甬宁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收到上诉人宁波**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波**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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