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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