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上诉人泰州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等与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公司与杭州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德清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黄**与杭州市**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杭州**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市**管理处与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杭州市**管理处与施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南山派出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