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政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易公司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