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叶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原告补齐材料后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叶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