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等4人诉被告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马*等3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等4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等4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等4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等4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