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海**有限公司、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庆渝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宁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