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庆渝中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波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宁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