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余姚市大岚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符**与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宁波**限公司与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宁波市**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宝**有限公司与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波海**有限公司、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波**限公司与宁波**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象山县泗洲头镇人民政府与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与王**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与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