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张**、张**、张**不服宁波市**北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张**、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