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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余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为诉被告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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