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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限公司与温州**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因上诉人**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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