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因上诉人**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宁波**限公司与宁波**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宁波市**督管理局与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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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与王**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余姚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瑞**业局、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温州**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洛**限公司与陆**、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