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刘**、席**委托代理人袁**,原审被告阳谷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刘**、原审第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