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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席**与阳谷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刘**、席**委托代理人袁**,原审被告阳谷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刘**、原审第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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