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莘县人民法院(2010)莘行初字第2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莘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王**,原审第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莘县人民法院(2010)莘行初字第28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莘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