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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莘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莘县人民法院(2010)莘行初字第2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莘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王**,原审第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莘县人民法院(2010)莘行初字第28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莘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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