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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成武**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被上诉人李为卷诉原审被告成武**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以房产纠纷已协议解决、并协议一审判决不再执行、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第三人李*达成解决房产纠纷的协议,并协议一审判决不再执行,并不违背法律,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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