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因诉原审被告单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2014)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中止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3日恢复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