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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单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王**因诉原审被告单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2014)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中止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3日恢复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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