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洗诉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庆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庆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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