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和诉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山东华**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由临沂**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田*和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诉行政行为不是被告所作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