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临沂市兰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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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彩田诉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相公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20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