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7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与被告浚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已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浚县民政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浚县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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