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封丘**合作社诉郭春景、封丘县**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封丘**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郭**、封丘县**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封行再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封丘**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卢*、委托代理人王**、李*,被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封宗华、徐**,被上诉人封丘县**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原审被告封丘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闫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再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行再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封丘**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