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王*成未能提供与诉争集体土地使用证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为王*成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