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永诉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第三人与其已寻找庭外和解途径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