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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太康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永诉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第三人与其已寻找庭外和解途径为由,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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