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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陈**不服房屋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陈**不服房屋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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