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不服被告龙山**管理局及第三人中国工**限公司龙山支行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张**与吉首市人民政府及方**、方冬发林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黄**、黄**与吉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首八**有限公司诉吉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周**、杨**与凤凰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年9号裁定书
广东中**有限公司与于**、中山**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梁**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何**与河源市人民政府、河源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信宜市**民委员会龙角湾经济合作社、信宜市**民委员会肖村经济合作社等与信宜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赖**、赖**等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