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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记中心与珠海市三**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登记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三**有限公司不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登记中心已经按照原审判决履行了法定职责,故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记中心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无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珠海**记中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登记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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