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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韶关住建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浈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进行了法庭询问,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浈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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